中國科學院電工研究所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范研究所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管理,依法依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研究所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研究所工作的透明度,營造有利于科技創新的良好氛圍,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信息,是指研究所在履行科技創新和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開范圍
第一條 研究所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型。
第二條 主動公開信息包括:
(一)研究所機構設置、規章制度、發展規劃、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國際合作、科學普及、年度統計與出版物等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條 不予公開信息包括:
(一)涉及國家機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條第(二)項所稱涉及科研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如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研究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可以予以公開。
第四條 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信息公開方式和程序
第五條 研究所主動公開的信息,由研究所各職能管理部門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需經保密審查的信息,報研究所保密辦審查確定,對已解密的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信息,經保密辦審查確定后發布;對仍在保密期限內的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信息由保密辦簽署統一意見。
第六條 研究所主動公開的信息經研究所信息公告欄、中英文網站、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七條 除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向研究所申請獲取有關信息。
信息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八條 對申請公開的信息,研究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研究所業務范圍的或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來源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綜合辦公室是全所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所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其他職能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能范圍內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職能管理部門應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相關責任部門應當自信息變更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各職能管理部門對于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轉有關處室,該處室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不進行加工、研究、分析或者其它處理,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必須予以說明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監督和保障
第十二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全所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依申請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研究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研究所綜合辦公室或院科學傳播局反映。
第十四條 所屬職能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辦公室責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